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推動公共服務工作,行政院負責下列任務,並視業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 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擬訂。 二、各工作項目計畫之審定。 三、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四、監督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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