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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進用從事公共服務工作之人員 (以下簡稱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 ,應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前項被推介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三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已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 三、辦理求職登記日前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者。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人員,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工作項目計畫有特殊需求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用之,不受第二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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