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各項給付、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貼。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進用人員,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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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各項給付、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貼。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進用人員,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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