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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預告期間及離職手續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於十日前提出。 二、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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