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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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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用人機關 (團體) 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進用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用人機關 (團體) 對進用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用人機關 (團體) 不依契約給付報酬。 四、用人機關 (團體) 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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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偽意思表示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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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 11 條規定:「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用人機關 (團體) 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