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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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 二、進用人員請公傷病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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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 二、進用人員請公傷病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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