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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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 (團體) 得因業務需要,調整進用人員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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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第13條,用人機關或團體可以出於業務需要,進行進用人員的工作調整。這意味著用人機關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對進用人員的工作進行調整。例如,在一個公共機關中,由於某項業務需求增加,可以調整相應的進用人員進行工作安排。這項條款確保了應對業務變化的靈活性。 參考資料: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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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