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機關 (團體) 未能依前項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時,應為其投保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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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機關 (團體) 未能依前項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時,應為其投保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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