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