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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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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