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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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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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的費用核發標準如下: 1. 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2. 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 3. 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根據本規定,對於中途退訓的參訓學員,核發費用的標準是根據實際參訓時數和應參訓總時數來判定的。例如,如果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則不予核發費用;若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但未達二分之一,則核發半數;若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則全額核發。 這條規定的相關資料來自《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本身,並且可以舉出實際案例來說明,藉以解釋該條規定如何在實際情況中應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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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