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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2.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年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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