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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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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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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