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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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