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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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採委託辦理者,以每一參訓學員訓練費用之單價為經費之計算方式。 二、採補助辦理者: (一)辦理職業訓練,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但經專案核定或對於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得全額補助。 (二)辦理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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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了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的費用標準。根據這個條文,採委託辦理的費用計算方式是以每一參訓學員訓練費用的單價來計算。而採補助辦理的費用標準則分為辦理職業訓練和辦理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兩種情況,補助額度分別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的百分之八十和百分之七十。 根據「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提供的資訊,這些標準是為了指導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的管理和運用。這些規定確保了訓練單位能夠恰當地委託或補助訓練,並且設定了明確的補助額度,以保障訓練活動的執行和品質。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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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