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採委託辦理者,以每一參訓學員訓練費用之單價為經費之計算方式。 二、採補助辦理者: (一)辦理職業訓練,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但經專案核定或對於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得全額補助。 (二)辦理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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