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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