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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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