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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2. 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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