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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3.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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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就業津貼項目如下: 求職交通補助金 臨時工作津貼 職訓津貼 🌟求職 臨工 職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