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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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影本。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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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獨自扶養,其未有限定申 請人須與受撫養者同一戶籍,亦未限制申請者之所得為全戶唯一之經濟來 源,亦即,縱有其他具工作能力者,若無與申請人同順位之扶養義務時, 自難認非為獨自或獨立扶養事實
- 工作能力具備與否之判斷,如係屬極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從事者,無論為 獨力完成或第三人指導、協力完成者,均不得逕為否認確從事該工作之事 實,自亦不得認定未具工作能力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撫養 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25 歲(含)以下 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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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