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影本。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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