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撫養 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25 歲(含)以下 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內容
全文內容: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領取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負擔家計婦女應備文件為: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 15歲至 65 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關年滿 15 歲至 65 歲之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
(一)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二)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