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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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6條第2條第1項所述,就業服務機構可以給予求職者推介就業並發放求職交通補助金,前提是求職者的推介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30公里以上,或者求職者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提供交通補助金以幫助求職者前往工作地點。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低收入戶的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需要前往距離家30公里以上的工作地,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該法條給予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減輕其交通負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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