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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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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6條第2條第1項所述,就業服務機構可以給予求職者推介就業並發放求職交通補助金,前提是求職者的推介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30公里以上,或者求職者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提供交通補助金以幫助求職者前往工作地點。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低收入戶的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需要前往距離家30公里以上的工作地,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該法條給予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減輕其交通負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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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