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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