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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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雇主領取前項僱用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五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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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6 條規定了雇主在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到一定期間後,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具體的申請程序包括檢附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受僱勞工的身分證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必要文件。 例如,根據上訴案例中的範例㈢,原告因離職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但被告公司未按照原告實際的月薪投保,而低報月投保薪資,這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導致原告受有損害。這個範例可以用來論述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6 條中需要提供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的情況。 另外,根據上訴案例中的範例㈤,被告雇用的外國勞工在許可失效後仍繼續工作,這顯然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這個範例可以與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6 條中雇主需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的情況相關聯。 總之,上述法規對於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程序,並且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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