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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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十元。 前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獎助,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之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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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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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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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