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5.03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僱用下列各款之一之本國籍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失業勞工)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以下簡稱雇主):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前項第二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一項失業勞工未曾就業者,其失業期間計算,自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日起算。
4開分頁 ›
雇主僱用第二條之失業勞工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申請僱用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三、依勞動基準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四、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並自僱用日起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但僱用逾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年齡規定不能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者,不在此限。
5開分頁 ›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發: 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十元。 前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獎助,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之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6開分頁 ›
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雇主領取前項僱用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五十人為限。
7開分頁 ›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一、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二、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之勞工。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五、雇主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八、違反本法第七條及本辦法之規定者。 九、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十、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之情事。十一、受託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十二、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12開分頁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5.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