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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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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被告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一一○一號公告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的許可有效期間尚未屆滿時,雇主得在期滿前提出申請,而第一次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不足六個月時,應於期限逾三分之二後才能申請。 舉例:如果某外國人的第一次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只有一年,那麼雇主必須在這個期限逾三分之二後才能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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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第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