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六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56–594

56
  1.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7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59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