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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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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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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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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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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