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7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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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規定,雇主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期間內,如果需要繼續聘僱該外國人,就應該準備相關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雇主在繼續聘僱外國人時能夠遵守相關的程序。 參考資料 根據被告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一一○一號公告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第一次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雇主得於期滿前提出申請,其第一次聘僱許可期限最長按原許可期限再加一年。聘僱許可或展延許可屆滿前七日至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分別檢具文件,向被告提出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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