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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