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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2.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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