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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