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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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及第十款所定工作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 2.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3.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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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