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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十款所定工作及第十一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2.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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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2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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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顧員 50:1、100:2、100以上:3 每增100人多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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