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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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申請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 二、訂約國內、國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外國法人出具指派履約工作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特許事業應附特許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履約外國人之名冊、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未逾九十日者,免附畢業證書影本。
- 3.前二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4.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有限合夥名詞
- 業名詞
- 可證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條文
- 正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承攬名詞
- 法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係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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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