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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 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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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以非技術與勞力以勞力或技術不合為由、其它
kenlu375840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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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之人不得有以下規定: 1.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與危險性 2.求才登記之職類非技術性體力工而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 2其它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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