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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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 自 110 年 6 月 30 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期間,有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 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同法第 52 條規定年限,且剩 餘期間不足 4 個月者,勞動部就雇主如何辦理相關事項之說明
- 勞動部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就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移工,有關其招募、延長聘僱許可及移工之健康檢 查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原製造業雇主於防 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雇主自國內承接,同意於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由雇主為其所聘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轉換 ,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
- 勞動部就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等,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移工安置等事 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 勞動部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 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之說明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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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