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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1. 1.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七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二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三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2. 2.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3. 3.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4. 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一、被看護者具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者,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被看護者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持其身分證明文件依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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