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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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意願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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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