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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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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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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
主管機關
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引進。
雇主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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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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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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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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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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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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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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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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