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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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