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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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如果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就不受第二類外國人的限制。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依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項,其他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外國人也不在第二類外國人的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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