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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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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如果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就不受第二類外國人的限制。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依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項,其他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外國人也不在第二類外國人的限制範圍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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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