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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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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七、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
  2. 2.雇主原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些法規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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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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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