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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2.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4.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5. 雇主於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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