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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2.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前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
  3. 期滿續聘之雇主,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4. 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5.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雇主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依第一項或前條第五項之通報後,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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