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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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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當雇主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以下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依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舉例來說,在相關案例中,一家公司在招募了一名外國員工進入台灣工作後,應在入境後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審查費收據正本、以及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以申請聘僱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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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