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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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當雇主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以下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依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舉例來說,在相關案例中,一家公司在招募了一名外國員工進入台灣工作後,應在入境後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審查費收據正本、以及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以申請聘僱許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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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