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