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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