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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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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2. 2.雇主未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第三十四條之三、前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自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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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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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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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雇主未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