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