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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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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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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