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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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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2. 2.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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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意名詞
  • 轉換雇主準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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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