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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1 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之工作,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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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1條,對於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之工作的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雇主有必要繼續聘僱該外國人的情況,應在期限內準備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展延聘僱許可申請。 參考資料範例:依照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重大工程的聘僱許可,雇主必須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申請展延。例如,如果一個外國工程師受雇參與一個重大機場建設工程,並且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雇主即需準備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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