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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需求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無須辦理國內招募。
  2. 前項辦理國內招募及撤回求才登記,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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