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 1.雇主申請聘僱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應備下列文件申請外國人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具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之評點表及其證明文件。
- 2.前項第二款所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二十條附表四規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間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業名詞
- 表現證明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