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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辦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定申請聘僱許可事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雇主已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及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免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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