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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文件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辦理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外國人入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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