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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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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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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
切結書
。但符合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者,免附。
中央
主管機關
應將前項文件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辦理
第三十三條
規定事項之檢查。但外國人入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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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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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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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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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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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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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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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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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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