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2 條

  1. 1.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文件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辦理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外國人入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這個問題的準確且有用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