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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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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2. 2.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法規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4 條,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此條款規定了外國人完成入國講習後可獲得五年有效期的完訓證明。另外,如果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雇主則應安排其在入國後九十日內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有效期的完訓證明。 參考範例: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此條款顯示了對雇主有關外國人進行講習的規定,並且要求雇主安排未完成講習的外國人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有效期為五年的完訓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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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4 條規定:「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前項外國人因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