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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2. 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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