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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4 條

  1. 1.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2. 2.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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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法規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4 條,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此條款規定了外國人完成入國講習後可獲得五年有效期的完訓證明。另外,如果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雇主則應安排其在入國後九十日內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有效期的完訓證明。 參考範例: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此條款顯示了對雇主有關外國人進行講習的規定,並且要求雇主安排未完成講習的外國人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有效期為五年的完訓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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